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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上海市全市性的对外民间交流团体。
  第二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以发展上海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通过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团体和人士间相互访问,举行各种形式的纪念会、交流会、学术讨论会、交换书刊和资料等,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第四条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开展有关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配合有关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六条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体育交流,举办国际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展览会。
  第七条其他有关发展上海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本会不实行会员制。根据对外交流需要,确定常务理事、理事参加工作。
  第九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二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理事若干人。
  第十条本会会长主持会务,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由各界知名人士协商提名产生会长、副会长,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地方政府资助
  二、基金
  三、国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资助
  四、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的收支接受领导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会终止时,财产、经费及债务由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善后工作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