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和《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号)的规定和要求,bte365官网(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特制定《上海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颁发对象和资格
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诚信度高、经营业绩好的本市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可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
2、申请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条 申请材料
(一)国有企业人员
1、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申请1份,说明申请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申请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加
盖企业公章。
2、《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2份。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2份。
4、申请人公务普通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护照有效期不足三年半的,提交《上海市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护
照/通行证申请卡》及申请人半年内标准护照照片1张。
5、申请人半年内标准护照照片2张。
6、申请人的政审批件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7、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各经济体往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人员
1、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申请1份,说明申请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申请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加
盖企业公章。
2、申请人所在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的资料(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内容,可列表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查后退还申请单位。
4、申请人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原件。
5、《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2份。
6、《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2份。
7、申请人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上的服务处所必须与申请单位一致。非上海市户籍人员须提供居住满二年的上海居住证复印件。
8、有效期不少于3年半的申请人有效普通护照原件及复
印件2份。护照原件核查后退还申请单位。
9、申请人半年内标准护照照片2张。
10、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
11、无犯罪公证书原件1份(出具日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
国有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按人员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
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和上海市外商企业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市外商投资协会”)会员单位的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亦可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联和市外商投资协会。
(二)初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具有因公出国任务申报权的企业集团,以及市工商联、市外商投资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关于为XXX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函》并加盖公章,附申请材料报送市政府外办,同时通过“上海市因公出国(境)综合管理系统”将申请资料上传市政府外办。
区、县人民政府在上报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APEC商务旅行卡时,须将申报材料抄送市工商联或市外商投资协会;市工商联、市外商投资协会在上报APEC商务旅行卡时,须将申报材料抄送企业注册地区、县人民政府。被抄送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天内向上报单位和市政府外办提出,逾期不予回复将视作同意。
(三)审核
市政府外办负责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申请旅行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颁发旅行卡。
第四条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旅行卡
(一)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申办程序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交市政府外办。
2、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报市政府外办说明情况并按原申办程序申请补办。
3、因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应报市政府外办并按原申办程序申请换卡。换卡须附新护照复印件和原卡。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通过当初申请单位向市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有关单位认为其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 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
(一)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市政府外办负责保管。使用旅行卡出国执行公务,各单位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人员政审批件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和《上海市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到市政府外办领取旅行卡。持卡人应按任务批准的访问日程执行出访任务,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及旅行卡一并上交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外办收核后,因公护照退护照保管单位自行保管。
(二)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持卡人所在企业负责保管。各企业须制订旅行卡管理细则,报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工商联、市外商投资协会备案。执行出访任务前,持卡人到所在企业领取旅行卡,回国后10天内将旅行卡交所在企业保管。
(三)如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情况,持卡人所在企业应按原申办程序及时报市政府外办,由市政府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旅行卡。
(四)每年1月,各单位须将旅行卡使用、管理情况报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旅行卡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企业或持卡人因管理、使用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盗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外办将对相关企业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注销旅行卡,中止、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对利用旅行卡搞非法移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各经济体对旅行卡审核结果反馈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由所在单位按申办程序申请先颁发卡。发卡后,如其它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可通过同样途径申请换卡。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发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