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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17:08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89】40号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制止滥派人员、团组出国,积极推进廉政建设,国务院决定对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人民币兑换少量自由外汇的规定。

  二、取消因公出国人员每三个月可免税带进海关颁布的《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内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的规定,改为在外每满六个月(180天)可免税带进各一件,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连续免税年限。

  三、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所有因公出国人员一律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