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中国单位或个人凡向外国政府驻上海的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和外国新闻机构驻上海的记者求职应聘及承揽翻译、出版业务者,必须事先向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登记,并于该处介绍。 在本通告公布前未经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登记介绍,目前还在上述代表机构(含人员)应聘和承揽翻译、出版业务者必须在1988年5月31日前,按以上规定办理,违反上述规定者,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将分别情况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