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外办综[1999]823号)
一、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二、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三、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
五、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
六、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七、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八、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九、在中国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中国国旗置于上首。
十、遇中国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全国下半旗志哀日,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和外国投资企业,凡当时挂旗者,应该降半旗。
十一、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
十二、升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十三、升挂中国国旗应该严肃,不得将中国国旗作为彩旗到处悬挂。
十四、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涉外挂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