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官方代表机构。在达成建交协议后,建交双方在对方的首都各自设立与外交代表等级相应的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代表机关通常分为三级:以大使为馆长的称大使馆(以高级专员为馆长的称高级专员公署);以公使为馆长的称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称代办处。建交双方政府有义务对对方建馆给予协助与便利
在二次大战后,国际间还出现过其他一些官方或半官方的代表机关,这种代表机关往往是两国关系正常化前的一种特殊做法和过渡形式。如中美在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前,于1973年商定互设联络处。根据双方协议一,联络处设有主任、辅助人和官员,主任具有大使衔,辅助人也可具有大使衔。联络处不是正式外交代表机关,其主任和其他官员不是外交团成员,不登外交官名册,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此外,在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前还有互设经济代表团、商务代表团处等做法。例如五十年代我国曾同柬埔寨王国互设经济代表团,代表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与礼遇是根据两国间的专门协定规定的。又如,我国曾同埃及、秘鲁、智利、意大利、奥地利等国互设商务代表处,互派商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