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团的在先权就是外交团成员在外交团中的排列次序。
外交团的在先权首先按等级而定,例如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同级外交代表的在先权按递交国书的日期而定。代办则按递交介绍书的日期而定。
外交代表如发生再递国书的情况,按一般惯例,如果等级无变动,其在先权仍照再递前的位次不变。如果升格,则按再递国书的日期确定他在升格后在同级外交代表中的位次。
临时代办的位次在常任代办之后。临时代办中,大使馆的临时代办先于公使馆的临时代办,公使馆的先于代办处的。同级外交代表机关的临时代办以其就任临时代办的日期决定在先权,而不按其本人的原职级,但也有某些国家是按临时代办本人的原职级来确定的。
外交团中其他外交官的在先权按其职衔而定,例如公使衔参赞先于参赞,参赞先于一等秘书等,依此类推。在职衔相同的外交官中,大使馆的先于公使馆,公使馆的先于代办处。在同级外交代表机关中职衔相同的外交官以在驻在国担任该项职务的日期先后来决定他们的在先权。
各国武官之间的在先权按其军衔确定,军衔相同时,则以在该国担任该项职务的日期先后来决定,副武官不论军衔多高,均排在所有武官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