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领馆人员到任后,是否应申办个人身份证件?
答:当您到任后,除应根据需要申请换发多次入出境有效的长期签证外,还应及时申请办理个人身份证件。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对您在华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重要提示:持外交、公务签证在领馆任职的人员免除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外国人登记和居留许可所规定的义务,他们无需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登记和居留许可手续。
2.2中国政府承认哪些领事官衔?
答:中国政府只承认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职业领事代理人及名誉领事为领事官员,不承认其它诸如“商务专员”、“文化专员”之类的职衔。因此,当您申请个人身份证时,应清楚地表明您的任职情况。当您取得个人身份证时,请注意身份证上注明的职衔,那是您在华任职期间得到中国政府认可的合法身份。以合法身份执行公务能使您享有中国政府所给予的特权和豁免,提高您的工作效率。
当您的职务发生变动时(如升职、调任),请及时通知上海市外办,并申请换发新的个人身份证件。
2.3哪些人可以申领“领馆人员身份证”?
答:中国政府颁发的“领馆人员身份证”按颜色可分为两种:灰色和蓝色。领事官员及其配偶以及他们未满18周岁子女和名誉领事官员可申请“灰色”证件;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可申请“蓝色”证件。上述身份证件由中国外交部颁发,是您在领区内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明,外出时请随身携带。遇军警哨卡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主动出示。
2.4领馆人员的成年子女、父母和其它非直系亲属应申请何种类型的身份证件?
答:与您在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上)、父母、岳父母和其它非直系亲属,如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W”普通签证、预期在沪居住6个月以上、不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而且依靠领馆人员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不在中国高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可向市外办申请“居留许可证”。
领馆在为上述人员申办“居留许可证”时,应在照会中写明其拟在华停留的期限和停留事由,并承诺在华期间不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2.5随任的领馆人员子女在年满18周岁后该办理何种身份证件?
答:当您随任的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后,应及时将其原持有的领馆人员身份证归还给上海市外办。如拟继续随任常住,并符合第4条有关条件的,应向市外办申请办理与其身份相应的“W”普通签证和“居留许可证”。
2.6与子女合用同一本护照,如何申请办理个人身份证件?答:如您或您的配偶与子女合用同一本护照,只需为您和您的配偶申请个人身份证件,并在申请身份证件(填写身份证申请表)时予以说明。不必送交您或您配偶与子女的合影照片。
2.7领馆人员到任后,如何申办个人身份证件?
答:当您到达上海后,您应在5个工作日内请领馆以照会方式将您到任的消息通知上海市外办,并为您和您的家属申请适当的个人身份证件。
您可以登陆中国外交部“外国驻华领事机构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领事机构服务系统”),根据“领事机构服务系统”的提示,详细、准确地填报相关信息后在线提交申请,同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按每人一式三份打印后,由本人签名,并贴上本人最近拍摄的2吋正面免冠照片,加盖领馆馆印,随申请人护照、入境签证(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入境章页的复印件以及领馆照会一起递交给市外办,由市外办统一报送中国外交部制作证件。
2.8领馆人员身份变更,该如何办理相应的身份证件?
答:如果您在沪任职期间,您的领事职衔有所变动,或由行政技术人员改任领事官员,您应该请领馆在5个工作日内为您申请换发新的身份证件。您可登陆 “领事机构服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在线提交申请(申办方法同2.7)。
2.9不慎遗失、损坏个人身份证件,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身份证件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应请领馆立即照会上海市外办说明情况,为您申请补发或更换新的个人身份证件,并将已损坏的证件一并退回市外办。
2.10如何办理身份证件的延期?
答:一般说来,中国外交部会根据申请人的任期和护照的有效期限颁发有效期不超过4年的领馆人员身份证。如果您在沪任职时间超过4年,您应该在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请领馆以照会方式通知上海市外办,为您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件。申办新证的方法同2.7)
2.11离任或调任时,身份证件是否应该归还?
答:根据中国外交部的规定,领馆人员离任或调至本国驻华其它使领馆工作,应退还其在沪任职期间所持的领馆人员身份证。领馆应在您离开上海后3日内将您离职的信息以照会方式通知上海市外办,并退回您的身份证。
2.12申请领馆人员身份证件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般来说,中国外交部在收到上海市外办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您的个人身份证件。在此期间,如您有任何表明身份的需要,上海市外办可给予必要协助。
重要提示:请务必留意您所持入境签证的有效停留期限。中国外交部只为持有长期签证(即停留期000)的领馆人员颁发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