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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税退税

2016年3月4日 10:37
 
 

5.1 领馆人员可享受那些免税待遇?

答: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及互惠对等原则,中国政府给予领馆人员免纳捐税的待遇,但下列各项除外:

(1)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内的捐税(符合规定的可申请退税)。

(2)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

(3)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领馆官员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免纳。

(4)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5)为领馆人员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领馆外籍雇员在领馆服务所得薪酬、外籍私人服务员受雇所得报酬免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5.2 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物品可否退税?

答:根据国际惯例及互惠对等原则,领馆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国政府将予以退还增值税。

 

5.3 哪些物品可享受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享受退税的物品范围:

1、领馆人员在华购买合理范围的自用物品、劳务。

2、领馆馆舍和总领事官邸所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

3、领馆馆舍和总领事官邸在中国市场购买和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4、领馆人员在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5、领馆人员自用汽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

 

5.4 退税是否有最低限额要求?

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或劳务可申报退税,但对自来水、电、煤气、暖气和修理修配劳务无最低限额要求。

 

5.5 如何办理退税?

答:您所购买的物品在上述范围之内的便可通过领馆向中国主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您可以按季度汇总符合要求的退税凭证,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至20日之间通过外交部电子退税系统提交上一季度的退税申请,并在每季度首月25日前将经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领馆官员签字并加盖馆印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汇总表》各一份和发票原件,汇总送至外交部外文收发室。

您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查询退税数据和进度。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外交部转来的有关退税申报后,会将退还税款直接退拨领馆的人民币账户。

 

5.6 退税需哪些凭证?

答:(1)发票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将原件和复印件同时交外交部,税务机关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后退领馆,复印件留用退税。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或物业公司开具的水、电、煤气发票。(3)建筑材料和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

 

5.7  领馆人员车辆是否应缴纳路桥通行费?

答:中国大多数道路、桥梁和隧道都是免费使用的,但有部分高速公路、桥梁等使用时需要付费。路桥通行费的收取主要用于公用设施的保养和维护,这些费用不是捐税,应按规定缴纳。

 

5.8 上海是否有专门的领馆人员免税商店?

答:上海有专门为使领馆人员提供免税商品的商店,并可根据顾客要求组织货源。

上海使领馆人员免税商店地址:延安西路65号 国际贵都大饭店办公楼105室,电话:62482910

电邮:duty-freeshop@fasd.sh.cn

 

5.9领馆和领馆人员可否享受免税汽柴油?

答:领馆公用和领馆人员自用的机动车辆享有购买免税汽柴油的优惠。馆长每月可用限额为500公升,其它人员每月可用限额为400公升。

 

5.10 如何购买免税汽柴油?

答:您可以通过领馆向市外办申请办理购买免税汽(柴)油的额度。申请或核销时,请填写《外国驻沪领馆及其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申请/核销表》送交市外办。经审核同意后,持市外办印制的“领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并加盖领馆公章,于每季度首月1—10日,前往中石化上海零售分公司办理免税加油卡。一车一卡。车辆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核销和再申请手续。

中石化上海零售分公司地址:武夷路562号,电话:6210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