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如何申领机动车牌照?
答:为方便领馆执行公务,我国政府为领馆和领馆人员使用的机动车辆颁发专用的“领”字号牌。上海市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称“车管所”)。
您从境外运进或在中国境内购买、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必须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字牌照。
8、2申领机动车牌照需要哪些材料?
答:当您打算前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牌照时,应注意携带下列文件:
(1)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境内购买的车辆还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领馆出具的车辆所有人为该领馆人员的证明照会。
(3)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4)境内购买的车辆,提供上海市外办批复的同意使用“领”字车牌的照会。境外运进的车辆,提供上海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副联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7)《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受理地点: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址: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8.3哪个机构可以代为办理上述手续?
答:对于初到上海任职的领馆人员而言,申办机动车牌照的手续是比较繁琐的,为方便您申办牌照,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以下简称“服务处”)提供新车报关上牌服务,您只需与服务处签订一份委托书,并提供车辆发票、提货单、海关单据、保险单、官员证等有关材料,服务处便将为您代办海关报关、提车、验车、上牌等一系列事宜,直到将可上路行驶的车辆交到您的手中。此外,服务处还可为您提供车辆的转让、出售、注销等涉及“领”字号牌车辆的各种服务。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地址:延安西路65号国际贵都大饭店办公楼606室;电话:62818491,64379958;传真:62482507。
8.4如何申办驾驶证?
答: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如您已持有境外有效驾驶证照,可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并须通过科目一驾驶员理论考试(双边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要提示:由于中国未加入国际驾照组织,所以该组织颁发的“国际驾照”不被视作境外有效驾驶证件。
换证所需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领馆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如不是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翻译文本可直接由驾驶证核发国的领馆出具(加盖馆印),或至以下专业翻译部门寻求帮助: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址:虹口区赤峰路573号,电话: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址:静安区北京西路1277号1607室,电话:63218568、63239910。
换证受理地点:
(1)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址: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2)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
地址: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号,电话:28952289。
8.5是否可以不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答:根据规定,您使用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没有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禁止其上路行驶。此外,为减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的损失,建议您参加合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
8.6在上海驾驶机动车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上海是一个人口密度很高的城市,其中很多是单行道;除大量的机动车外,每天还有几百万辆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此,当您打算自己驾驶机动车时,请先熟悉上海的交通规则和禁令标识,了解您将要行驶的路线和路况。如您缺乏在拥挤道路上行驶的经验,建议您在初期阶段请有经验的驾驶人员带教一段时间,直到您有把握单独驾驶为止。
8.7领馆人员在本市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由谁负责处理?
答:上海市负责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予以协助。
8.8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或骑行非机动车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任何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或骑行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领馆人员也不例外。如您打算在上海驾驶机动车辆或骑行非机动车,就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8.9如遇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答:如您在驾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10”报警电话。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出入境管理部门民警或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勘查时,您有义务向现场执勤的警察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待事故现场勘查完毕、经执勤交通警察同意后才可以离去。
如事故不能当场处理完毕,您应协助交通警察记录您的通讯联系地址。事故处理过程中,您应积极配合交警支(大)队接受调查,如您因故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书面事故陈述、答复。如您拒绝提供任何情况,交警支(大)队将按调查结果作出事故认定。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8.10如对交警支(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您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对交警支(大)队按一般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注明的权利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受理地址:闸北区太阳山路38号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电话:28953461。
8.11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能否扣留“领”字号牌车辆及驾驶证?
答:一般情况下,当您驾驶“领”字号牌车辆发生事故时,交通警察是不会扣留您的车辆的。但确因事故勘查取证等工作需要,交通警察可说明情况后暂留您的车辆。您如因交通违法而无法继续驾车时,为确保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可以将车辆撤离现场,并通知您所在的领馆及时派人前来处理。此外,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您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