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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随任配偶和家属在华任职

2016年3月4日 10:29
 
 

12.1领馆人员配偶可否在沪任职?

答:中国政府允许领馆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在事先征得中国政府同意,申明放弃特权和豁免并办理必要手续后,他们可以在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任职,也可受雇于第三国新闻机构作为驻中国记者或工作人员。

如果上海的高等外语院校有需要,您的配偶也可以申请去有关院校作短期(6个月以内)的义务教学。如不获取工资性报酬,或以专题报告会和讲座方式教学的,经市外办同意,他们仍可继续享受其在中国的领事特权和豁免。

 

12.2配偶在沪任职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配偶在中国任职,须得到中国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因此,当您的配偶打算在沪工作,并与聘用单位达成初步意向后,可以先咨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有把握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着手办理申请手续。首先,您的配偶可通过领馆照会上海市外办,申明放弃在中国享有的领事特权和豁免并说明原因。获准后,请将您的配偶所持的“领馆人员身份证”退回市外办,并持市外办的照会和聘用合同向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同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最后,您的配偶须持许可证书和外交/公务护照到市外办注销原有的“外交”或“公务”签证,改持普通护照,并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当您的配偶就职后,应当遵守中国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咨询电话:23111111,网址:www.12333sh.gov.cnwww.12333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