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当前位置:首页 >> 领馆事务效率手册 >> 正文

19.枪支弹药管理

2017年7月3日 15:10
 
 

19.1、枪支弹药申报

    19.1.1入境申报

    领馆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境外运进枪支弹药(包括猎枪以及可以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应按规定办理入境申报和携运手续。

    申报文件和办理程序:

    (1)领馆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其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领事司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携运人姓名、职衔,枪支品牌、型号、口径、注册号码、配件,子弹数量、口径及配件等情况;

    (2)获外交部复照同意后,领馆可就具体的携运入境事宜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并持市政府外办的确认复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枪支携运许可证》。

    (3)领馆凭外交部领事司同意复照和《携运枪支许可证》到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对携运入境的枪支弹药的品质数量进行核对,海关凭《携运枪支许可证》查验放行。

    (4)枪支弹药入境后15天内,领馆应持外交部领事司复照、《枪支携运许可证》和填妥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枪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交回《枪支携运许可证》,完成其他各项有关的备案手续。

    (5)上述过程完成后,请将结果以照会方式通知市外办。

 

    19.1.2出境申报

    领馆如需将携运入境的枪支弹药复运出境,应提前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文件和办理程序:

    (1)领馆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其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领事司提出申请,提供出境的枪支弹药信息。

    (2)领馆凭外交部领事司同意复照和枪支弹药入境登记表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开具《枪支弹药出境证(携运证)》。出境口岸海关和边防检查站凭《枪支弹药出境证(携运证)》验核放行。

    (3)枪支弹药出境后,请将有关结果以照会方式通知市外办。

 

19.2、枪支弹药的保管

    经批准运入中国的枪支弹药必须全部存放在领馆馆舍之内,严禁携带出领馆。任何人都不得将枪支弹药存放在个人寓所或不属于领馆馆舍的其他场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