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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领馆交通行为人义务

2017年7月3日 15:10
 
 

16.1、持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领馆人员持有的派遣国驾驶证或国际认证机构颁发的国际驾驶证不得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

 

16.2、驾驶证换证手续

    领馆人员如已持有境外有效驾驶证,可至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并需通过科目一驾驶员理论考试(双边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所需材料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领馆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翻译文本可直接由驾驶证核发国的领馆出具(加盖馆印),或至以下专业翻译部门:

    a.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点:虹口区赤峰路573号,电话:021-65362032

    b.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点:静安区北京西路1277号1607室,电话:021-63218568、63239910

    受理地点:

    a.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b.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

    地点: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号,电话:021-28952289

    详细情况可以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police.sh.cn)。

 

16.3、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领馆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服从值勤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不能因为享有中国政府给予的特权和豁免而忽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上海市负责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予以协助。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地址:太阳山路38号;电话:021-56317000。

 

16.4、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领馆人员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因此,领馆人员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领馆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10”报警电话,并配合交通警察出示证件核实身份,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必要时应根据警方要求做酒精测试。遇有不出示有效证件、擅自离开现场、拒绝配合警方工作、以及非领馆人员驾驶“领”字号牌车辆的情况,警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