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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领馆车辆

2017年7月3日 15:11
 
 

15.1、关于“领”字号牌

    为方便领馆执行公务,我国政府为领馆和领馆人员使用的机动车辆颁发专用的“领”字号牌。在上海,领馆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由于“领”字号牌涉及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市外办将对领馆机动车辆上牌、转让以及“领”字号牌的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提出审核意见。

 

    15.1.1“领”字号牌的使用

    由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辆“领”字号牌仅限领馆和领馆人员(不包括名誉领事)的公用、自用机动车辆使用。

    领馆和领馆人员应按规定为其公用或自用车辆申请办理“领”字号牌,并有义务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领”字号牌机动车辆妥善管理和使用。不应将车辆交给领馆以外人员或机构使用。如拟转让或停止使用,应按规定办理“领”字号牌机动车辆的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15.1.2“领”字号牌数量限制

    为防止领事特权和豁免被滥用,我国政府对领馆和领馆人员使用“领”字号牌车辆有“合理数量范围”的限制。原则上,使用“领”字号牌的领馆公用车辆数不应多于领馆人员人数;自用车辆限领馆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每户一辆。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应事先征得市外办同意,并限于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国产机动车。

 

15.2、车辆登记(申领“领”字号牌)

    领馆或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使用其从境外运进的机动车辆、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国产机动车后,必须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并申请使用“领”字号牌。

    注册登记时,进口车辆应提供上海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国产机动车,则应事先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获同意后,持市外办的同意复照前往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需要出具的证明和凭证还包括:

    (1)领馆出具的车辆所有人为领馆的照会或车辆所有人的《领馆人员身份证》;

    (2)机动车来历凭证;

    (3)市国税局出具的机动车辆免税凭证(新车需要);

    (4)有效的交通强制保险缴付凭证;

    (5)完整填写并盖有领馆馆印和机动车所有人签名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6)国产车辆须出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国产非免检车辆还须提供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提供代办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和上牌等手续服务。

 

15.3、进口车辆出入境及转移监管的海关申报

    15.3.1入境申报

    领馆和领馆人员运进机动车辆,须向海关办理入境申报手续。并提供申请机构或人员名称及其领事职衔、申请事由、车辆情况等信息的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如系领馆人员自用车辆,还应提交《领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5.3.2出境申报

    领馆人员离任时,其自用车辆的复运出境手续应在本人离境前且自用行李物品复运出境之前或同时办理。所需材料同上。

 

    15.3.3进境车辆监管年限

    领馆和领馆人员免税进境的公私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公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自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

 

    15.3.4海关监管车辆转出或转入

    领馆和领馆人员如需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免税车辆转至北京或我国其他城市使用,或将由北京和我国其他城市申报免税进口的机动车辆转至上海使用,均应在海关办理车辆转移监管申报手续。

    办理程序:

    (1)出受让双方所在使领馆分别为机动车转移监管申请方出具照会,并提供车辆信息;

    (2)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转受让双方使领馆馆长签字并加盖馆印的《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身份证件及车辆入境时申报单等材料,获准后加盖海关印章的“关封”;

    (3)出让方凭转入地海关“关封”向转出地海关申领《领/销牌照通知书》;

    (4)出让方凭海关“关封”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本市车管所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5)受让方向所在地海关申领《领/销牌照通知书》,并向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15.3.5海关监管的解除

    领馆和领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持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加盖领馆馆印和本人签名的《机动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主管海关核准后,凭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向车管所办理解除监管业务。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不再办理出境手续。

 

15.4、车辆免税

    15.4.1进口车辆

    领馆及其人员(公务人员半年内)运进的公私用机动车辆,应向海关申报后,经海关审核在每户一辆范围内的,免纳进口关税。

 

    15.4.2中国境内购买的国产车辆

    领馆和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国产机动车辆,须事先征得市外办同意,然后向本市税务机关申请免缴车辆购置税,办妥上牌手续后通过使馆向我外交部申请退还增值税。

 

    15.4.3车船税

    领馆及其人员使用的“领”字号牌机动车辆免纳车船税。

 

15.5、“领”字号牌车辆转移登记

    领馆和领馆人员如拟将已在外省市注册登记并使用“使”或“领”字号牌的机动车辆转入本市使用,或将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转入外省市使用时,应向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进口机动车辆参照海关监管车辆转移的条款办妥相应手续,境内购买的国产车辆应由领馆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凭市外办出具的同意复照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15.6、“领”字号牌车辆转让与出售

    除领馆人员提前离任外,领馆和领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2年内不准转让或者出售。2年期满的,需办理转让或出售手续。

    15.6.1领团内转让

    (1)进口车辆应事先征得上海海关同意并办妥海关转移监管手续。领馆凭海关“关封”向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凭新行驶证办理车辆转让结案手续。

    (2)境内购买的国产车辆应由让受双方领馆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凭市外办同意转让的复照向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可为领馆和领馆人员转让“领”字号牌车辆提供代办转移海关监管、转让过户等手续的服务。领馆如委托外国机构服务处办理转让手续,需提供书面委托照会、《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出受让人的身份证件。

 

    15.6.2领团外出售

    (1)领馆或领馆人员如拟向领团以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转让其免税进口车辆,应事先征得上海海关同意。经海关批准、办妥征免税手续后,领馆凭海关“关封”向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凭新行驶证办理车辆转让结案手续。如拟向领团以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转让其免税进口车辆,只能由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海关总署指定特许经营单位)代为办理车辆过户、注销“领”字号牌等相关手续。

    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包括经海关备案的常驻机构和拥有进口车辆额度的常驻人员。

    (2)领馆或领馆人员如拟向领团以外机构或人员出售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国产车辆,应事先照会市外办并征得同意。出让人购车时若曾办理了退增值税手续的,应事先通过使馆经我外交部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增值税手续,按原退税金额补缴税款,同时还应向本市税务机关申办车辆购置税补税证明。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出让人除应提交市外办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领”字号牌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5.7、“领”字号牌变更为普通号牌

    “领”字号牌车辆仅限领馆和领馆人员使用。领馆人员一旦离任(职),便不得继续使用“领”字号牌车辆。车辆所有人如在领馆任职期满后仍将在沪长期居留(如在企业、学校任职等),并希望继续使用自己的车辆,则必须在完成解除海关监管或补缴各项税款后,主动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领”字号牌变更为普通号牌的手续。

 

15.8、“领”字号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使用“领”字号牌车辆应按《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检验有效期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领馆和领馆人员为其名下登记的“领”字号牌车辆办理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付凭证前往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被检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逾期未检验的车辆在处罚完毕后需到车管所一分所一号楼二楼市属窗口办理解锁手续。一分所地址: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检验合格后,持相关文件前往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5.9、“领”字号牌车辆灭失

    遇领馆和领馆人员名下登记的“领”字号牌车辆灭失的情况,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外办,并向车管所申请办理注销(灭失)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领”字号牌的,车管所将公告该机动车“领”字号牌作废。

 

15.10、“领”字号牌车辆报废

    领馆和领馆人员名下登记的“领”字号牌车辆达到我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给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指定的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并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领”字号牌,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由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同时请领馆将上述情况通知市外办。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报废后,应凭相关凭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车辆结案手续。

 

15.11、“领”字号牌车辆注销

    领馆和领馆人员如不再使用或拟将其机动车辆复运出境,应办理“不在境内使用”的注销登记,并归还原车使用的“领”字号牌。

    进口车辆应在向海关办理完出关手续后,向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退还“领”字牌照;境内购买的国产车辆应照会市外办后,凭市外办同意复照向车管所办理注销和退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