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是领馆及领馆人员的主管海关,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是领馆和领馆人员公用、自用物品进出境监管的承办部门。
13.1、备案
领馆和领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办理备案手续:
(1)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领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于报关文件的领馆馆印印模、馆长或者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一式五份;
(3)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一式五份。领馆如从上海海关关区以外发送或者接收外交邮袋,还应当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由海关制作关封,交由领馆人员向进出境地海关备案;
(4)领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进出境有效证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领馆出具的证明上述人员职衔、到任时间、住址等情况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以上备案内容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3.2、公用、自用物品进出境
13.2.1通关手续和所需材料
领馆和领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不包括海关规定外交代表应当口头申报的随身携带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电子数据,附提运单(出境免交)、发票、装箱单、领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遇下列情况,还应当递交相应的单证材料:
(1)领馆运进由领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照会(内容见馆外活动)
(2)领馆和领馆人员运进、运出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照会,提供车辆有关信息。
13.2.2进出境物品数量
领馆和领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领馆人员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香烟超过400支、雪茄超过100支、烟丝超过500克、酒精含量12度及以上的酒精饮料超过2瓶(每瓶限750毫升)的,超出部分应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关物品数量计入“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车辆限量表”的限额内。
13.2.3特殊情况下的海关查验
领馆人员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海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免税范围以外的物品、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权查验。海关查验时,领馆人员或者其授权人应当在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馆及领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1)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2)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3)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4)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领馆和领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