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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身份证件

2017年7月3日 15:11
 
 

11.1、身份证件的种类、颁发对象

    领馆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及随任亲属到任后,须向市外办申请办理“领馆人员身份证”。其中:

    “领馆人员身份证(灰色)”发给领事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持单独护照者,下同);

    “领馆人员身份证(蓝色)”发给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名誉领事身份证”发给名誉领事本人;

    “居留许可证”发给与领馆人员共同生活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

 

11.2、发证机关

    “领馆人员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市外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初步审核和上报。

 

11.3、身份证件使用

    “领馆人员身份证”、“名誉领事身份证”是中国外交部发给各国驻中国内地领事机构人员在华居留的身份证件。持证人享有中国政府给予的特权与豁免,以合法身份执行公务。

    “居留许可证”是中国外交部发给与各国驻中国内地领事机构人员共同生活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在华居留的身份证件。持证人在华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不享受特权和豁免。

    “领馆人员身份证”、“名誉领事身份证”和“居留许可证”应由持证人妥善保管。外出时请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持证人应主动出示。

 

11.4、身份证件申办

    领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到任后,有关领馆应在一周内照会市外办,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身份证件。申请人可以登陆中国外交部“外国驻华领事机构服务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按每人一式三份打印在A4纸上,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并贴上最近拍摄的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加盖领馆馆印,随申请人护照原件以及护照封面页、个人信息页、签证页(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入境章页的复印件以及领馆照会一起递交给市外办,由市外办统一报送中国外交部制作证件。

    “外国驻华领事机构服务系统”登录链接位于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首页。联系电话:010-65964803。

 

11.5、身份证件变更

    如遇领事官员的职衔变动或行政技术人员被任命为领事官员,领馆应在一周内照会市外办为其申请换发新的身份证件(手续同上)。如申请人更换护照,还需附送新、旧护照和新护照个人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并交回申请人原持有的身份证件。

 

11.6、身份证件补发

    如遗失、损坏个人身份证件,领馆应立即照会市外办说明情况,申请补发或更换新的个人身份证件。如系遗失,应附报案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回执单原件。如系损坏,已损坏的证件也须随照会一同退回市外办(手续同上)。

 

11.7、身份证件延期

    中国外交部颁发的“领馆人员身份证”的有效期是根据申请人在沪任期和护照有效期确定的。如果“领馆人员身份证”到期,当事人还将在沪任职,领馆应在其身份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照会市外办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件。照会中应说明申请人将继续任职的大致期限,同时附上申请人原有的身份证件以及护照资料页的复印件(手续同上)。

    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初次办理证件的有效期或拟延长的有效期均应与其在华共同生活的领馆人员的证件有效期相一致。

 

11.8、身份证件退还

    根据外交部规定,领馆人员离任或调至本国驻华其他使领馆工作,应立即退还其在沪任职所持的“领馆人员身份证”。请领馆在持证人离开上海后3日内照会市外办,并退回其身份证件,由市外办交回中国外交部注销。

    领馆人员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后应及时归还其身份证件。如拟继续随任常住,应另外办理与其身份相应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中国外交部在为领馆新到职人员办理身份证件时,以其前任的身份证件已经交回为前提。如其前任的身份证件因故尚未交还,将会影响继任人员及其家属的身份证件的申办。

 

11.9、办证时限

    自领馆递交“领馆人员身份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中国外交部、市外办将会在30个工作日左右办妥“领馆人员身份证”。在此期间,如申请人有任何表明身份的需要,市外办可给予必要协助。

 

11.10、“居留许可证”的颁发

    与领馆人员共同生活的随任的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其他非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的,均需持有中国外交部签发的“居留许可证”:

    a、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长期W字普通签证;

    b、预期在沪居住6个月以上;

    c、不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没有经济来源,依靠领馆人员生活;

    d、与领馆人员共同居住。

    领馆在为上述人员申办“居留许可证”时,应在照会中写明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和停留事由,并承诺在华期间不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通常情况下,如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一般已不再视为依靠父母共同生活。他们在华长期停留,应根据其来华目的,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相应的签证 ,抵沪后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居留许可。如有特殊情况,如:子女刚满18周岁,暂时无独立经济来源,仍依靠父母生活,与父母构成同一户口等,也可通过领馆以照会方式向市外办说明情况,为其申请办理“居留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