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领馆内设立临时投票箱
遇派遣国举行大选,领馆如拟在领馆馆舍内设置投票箱举办投票活动,应事先照会通报市外办。基于安全考虑,中方不同意在馆外举办投票活动。
9.2、在传媒上刊登广告
领馆如拟在本市大众传媒上刊登有关领事业务、公民布告、公益、商务信息的广告,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提前将广告内容通报市外办,得到允许后方可刊登。
9.3、旅行
9.3.1 前往外地旅行
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外出旅行时应随身携带有效旅行证件和领馆人员身份证件。在各地旅行时,不得超越或进入设有“未经许可不得超越”标记的地区。
9.3.2 赴非开放地区旅行
领馆人员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请领馆提前向旅行目的地省级外办提出申请,获同意后方可前往。
9.3.3 赴西藏自治区旅行
考虑到西藏自治区的地理、气候条件及接待能力等因素,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如拟前往旅行,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西藏自治区政府外办提出申请。获准后,凭西藏自治区政府外办颁发的《进藏批准函》赴藏。
9.4、跨领区执行领事职务
领馆应在双边设领协议约定的领事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如有需要赴领区外执行职务,领馆可以照会拟前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外办提出申请,或通过驻华使馆向我外交部领事司提出申请,获准后方能前往。
9.5、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
遇特殊情况,一国领事官员如需代表第三国在中国境内执行领事职务,应由该国驻华使馆事先照会征得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照会须同时附有第三国的官方授权书等文件。
9.6、护照、签证样式变更
如遇派遣国变更护照、签证样式,请领馆通知市外办,并由市外办通知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
9.7、领事认证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领馆可以:
(1)认证证明派遣国公民和法人做成的文件;
(2)认证证明派遣国公民在各种文书上的签字;
(3)认证证明派遣国的机关、公职人员和私人所做成的文件副本、译文或摘录与原本相符;
(4)认证证明派遣国或中国主管机关发出的各种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
9.8、担任派遣国公民(或法人)私人事务的代理人
领事官员只能以私人身份担任派遣国公民(或法人)私人事务(如财产领取、处理、管理海事仲裁密件等)的代理人,并须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不得以领事官员的身份代理。
9.9、代管派遣国公民财产
遇有派遣国公民在沪财产无人照管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领事官员可以为其代选财产管理人。
9.10、指定监护人
领事官员可以替派遣国未成年人或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9.11、派遣国公民被羁押或逮捕的通知
遇派遣国公民被行政、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情况,本市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双边领事协议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及时通知领馆。
遇派遣国公民被司法拘留的,则将由相关的人民法院负责通知。
9.12、探视被羁押或服刑的派遣国公民
领事官员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及对等互惠原则探视被拘留、逮捕或监狱服刑的派遣国公民。
(1)领馆如拟探视被行政或刑事拘留的派遣国公民以及被逮捕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的被羁押派遣国公民,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
(2)领馆如拟探视案件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机关进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的被羁押派遣国公民,可向市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领馆如拟探视在监狱服刑的派遣国公民,可向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前往探视。
本市主要的羁押和服刑场所是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青浦监狱。
9.13、法庭旁听
领事官员如欲旁听本市法院公开审理的涉及派遣国公民的案件,索要有关判决书副本等材料,可事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
9.14、司法文书送达
遇派遣国有司法文书需要送达中国当事人的,应根据两国司法协议办理。如没有司法协议的,应循外交途径办理。
领馆不能自行或通过市外办向中国当事人送达派遣国司法文书。
9.15、派遣国公民护照遗失
遇派遣国公民在沪期间遗失护照的情形,领馆应请有关当事人尽快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明报失,并请该局为当事人出具护照遗失证明,以便当事人出境时提供边防人员查验。
9.16、派遣国公民失踪
遇派遣国公民在沪期间意外失踪的,领馆可请其在沪的亲友向本市公安机关报案。如当事人在沪没有亲友,领馆可直接与公安机关联系寻求帮助。
9.17、派遣国公民死亡的通知
遇派遣国公民在沪期间不幸因病死亡或在航空、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的,通常会由其在华的接待单位或聘用单位通知领馆;如死者在华无接待单位或聘用单位,本市公安部门会将有关情况通知领馆。
遇派遣国公民非正常死亡和在案件审理中正常死亡的情况,负责案件审理的机关会将有关情况通知领馆。
遇派遣国公民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死亡的,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将有关情况通知领馆。
9.18、殡葬事务
本市负责外国人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有关外国人遗体火化、携运出境等事务可直接与该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