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用房认可
为确保银行和银行职员享有充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银行或银行职员在本市使用的房屋应事先得到外交部和市外办认可。未经认可的房屋将不被视为外交用房或外交人员住所。
申请用房认可应以照会向市外办提出,照会中应写明拟使用房屋的用途(办公或居住)、使用人姓名、职务,房屋的详细地址等相关信息。如系办公用房,还应附房屋使用部位示意图。
多数情况下,银行及其职员的用房申请都会得到认可。但是遇市外办认为某处房屋不适合银行或其职员使用的情况时,银行或相关人员应及时另觅合适房源。
15.2、房屋租赁的手续
银行或其职员如需用房,可自行寻找或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寻找。找到合适的房源后,应尽快通过银行以照会方式向市外办提出认可申请,在得到市外办认可后再与房屋提供方签订租房合同。
因房屋租赁涉及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银行或其职员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前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并在合同中对纠纷的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租赁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