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及其外籍国际职员可以雇用外籍人员作为银行雇员或职员的私人服务员。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应与雇主订立劳动雇用合同,并在境外办妥来华签证。原则上,外籍私人服务员应来自与雇主相同的国家或地区。
外籍雇员和外籍私人服务员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上海市外办委托上海外国机构服务处负责银行及其职员所聘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的劳动用工管理,具体事宜参照外国驻上海领事机构及其人员聘用外籍雇员和外籍私人服务员的办法办理。
7.1、银行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在华工作期限
银行外籍雇员在华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可按规定续约。中方将根据雇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每年更新受雇人员的劳动就业许可,每次有效期为一年。
外籍私人服务员的任职期限应与雇主在沪任职的期限相一致,一旦雇主离任,其所雇用的外籍私人服务员的劳动就业许可也随之到期,不再延长。
银行或银行职员无论合约到期或其他原因解除与受雇者的雇用关系,都应及时通知市外办和市出入境管理局。被雇人员应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10日内离境。如拟在中国境内再次受雇于他人或从事其他活动,应按规定在境外重新办妥来华签证及相应的工作许可。
7.2、银行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不能免除外国人劳动就业许可和居留登记义务
银行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不能免除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国人登记和居留许可义务,应按照中国政府有关外国人在华居留、就业的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劳动就业许可,并向本市公安机关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银行及其职员如拟雇用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应事先照会市外办提出雇用申请,并附上受雇人员的护照、工作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市外办审核同意后,银行可通知其持市外办的同意复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工作签证,并在入境后及时前往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7.3、银行外籍雇员和私人服务员劳动用工的管理机构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是上海市政府指定的专门为外交领事机构提供雇员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在沪的外交领事机构及其人员雇用中、外籍员工,均必须通过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办理劳务派遣、劳动用工登记或劳动就业许可登记、居留登记等各项手续。
此外,服务处还依据中国法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外交领事机构及其人员提供各项人力资源服务,包括:提供中国和本市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为外籍雇员代办延长劳动就业许可、商业保险以及就业者配偶或随行家属在华居留手续等服务;为中国籍员工提供劳动纪律和职业教育培训,并代理各类社会保险事务及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遇劳动纠纷或争议,还将代表外交领事机构接受诉讼,或者代表中国员工与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就有关纠纷和争议事项进行磋商协调。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地址:延安西路65号国际贵都大饭店办公楼606室(近华山路),电话:021-64379958,传真:021-62482507
7.4、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和居留许可登记需携带的材料
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首次前往服务处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和委托办理居留许可登记等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外办同意银行或其职员雇用该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的照会;
(2)银行为此事向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出具的照会;
(3)银行职员与受雇人员订立的雇用合同复印件;
(4)受雇人员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原件;
(5)受雇人员在沪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
(6)6个月内2吋半身正面免冠照2张;
(7)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和外籍服务人员登记表;
(8)工作期限三个月以上者还应提交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检证明。
劳动就业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遇申请人更新劳动用工许可、延长工作期限等事宜,可凭银行为此出具的照会直接前往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办理(所需材料同上)。
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证地址:金浜路15号,电话:021-62688851,请提前预约。
7.5、银行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的随行家属的长期随任手续
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在取得就业许可的前提下,其配偶或随行家属可以随同来沪共同生活。来沪之前,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妥相应的“S1”随任签证,并在入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居留许可。有关手续可委托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代为办理。银行应为此出具家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7.6、银行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结束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旦该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任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银行应及时照会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外国机构服务处将做好该人员离职的登记工作,并协助其办理相应的居留许可注销等手续。
任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内离开中国。
7.7、银行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延期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外籍雇员或外籍私人服务员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延期,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将按规定收取相应的签证、制证等费用。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也将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