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聘(邀)请单位初选,经局级主管单位推荐,填写《上海市荣誉市民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推荐材料),由主管或分管领导签署盖章后报市政府外办,经市对外表彰评审联席会议评审、市政府外办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核,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一般情况下,“上海市荣誉市民”从“白玉兰荣誉奖”获奖者中产生,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