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对外国驻沪领馆、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意见

AC2102000-2004-015
2012年9月24日 15:35
来源:市外办  作者:1987-5-18
 

  去年以来,本市有些部门向外国驻沪领馆征收属地方性捐税,如城市建设附加费等,对此,一些国家的领馆已向我方提出交涉。

  城市建设附加费等均属地方性捐税范畴。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领馆、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如我方坚持要他们交纳,可能引起有关国家对我方驻该国领馆采取相应对等措施,对我不利。为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况,今后凡遇向外国驻沪领馆征收属地方性捐税,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本市各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和本市情况在市内征收的地方性直接捐税,均不得向外国驻沪领馆、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课征(外国领馆中方雇员及私人服务人员除外)。

  二、对向领馆及其人员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服务费中的间接税(但不得单独列出)、对领事人员在公务范围外私人收入所课的捐税、对领事人员在沪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等仍应收取。

  三、各部门向外国领馆征收各类费用,必须事先弄清征免范围,以免造成被动;在征收特定服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前,必须事先商财政局、市政府外办同意后,方可对外开征。

  四、各主管部门在制订征收地方性直接捐税办法时,应列明外国驻沪领馆予以免纳的条文。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