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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馆及其人员申请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办法

AC2102000-2004-014
2012年9月24日 15:33
来源:市外办  
 

  一、各国驻上海总领馆公用及领事官和公务人员自用的机动车、各种非机动车(机器、脚踏两用车、自行车、人力货车)均可申请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

  二、各国驻上海总领馆应在向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山北一路1101号)领取机动车辆牌照后10日内,备函向上海市税务局黄浦区分局(河南中路633号)申请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函中须说明车辆使用人、种类、牌照号码,并由馆长签字和加盖馆印,如馆长不在时,由代理馆长签字。

  三、各国驻上海总领馆可在领馆所在地区的非机动车管理所申办领取各种非机动车辆牌照。并须在每年的2月1日至3月31日期限内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

  四、各国驻上海总领馆及其人员的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如使用人变动或停止使用,应及时向上述公安机关申请过户或报停。机动车辆在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后10日内,还须向上海市税务局黄浦区分局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