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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馆公用或私用自行车办理免税手续的通知

AC2102000-2004-005
2012年9月24日 15:19
来源:市外办  作者:1989-2-17
 
  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bte365官网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自1989年起,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公用或私用自行车,必须在每年的2月1至3月31日期限内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请各总领馆迳自携带有关车辆的“上海市自行车行驶证”前往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地址:延安西路358号,电话:62489953)填写“车船使用税免税申报表”,并领取该局发给的免税标志。

  顺致崇高的敬意。

  bte365官网(印)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于上海